发布时间:2021-08-22 16:44:59
年检对象为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与其他经营单位等。当年度所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开始参加年检。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对企业/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内容进行检查。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5日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报送年检材料。
1、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需要提供所属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