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上海市区 强制清算的条件及强制清算费用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24 13:47:40

  企业在宣布破产以后,是需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清算的,如果企业解散,具有违法等行为,直接损害到他人的利益或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那么法院将有权利进行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时,会产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是需要有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支付,一般会包含诉讼费用,清算期间的生活费、设备维护费及评估费用,具体的费用金额,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下面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下。

  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对于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则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应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对于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如该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或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则除非申请人可就上述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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