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2 15:41:03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投资风险由隐名股东承担。
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虽然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对外具有股东身份,但这并不能否认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置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参照适用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转让价格也合理,同时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赔偿金。完善的委托协议是维护隐名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办理股权质押担保。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显名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